(2013)开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甘某、赵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赵某,郭某,吴某甲,廖庆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57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1957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2013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本案,2013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月23日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郭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本案,2013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月23日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吴某甲,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本案,2013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月23日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廖庆凤,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本案,2013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月23日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人甘某、赵某、郭建业(另案处理)共同入股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第三工人文化宫3栋1楼麻将室内以扑克牌为赌具,20元起注,200元封顶的“斗牛”,按每局10元或赢利的5%抽水提成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场喊客、坐方,雇请被告人廖庆凤照顾赌场、坐方,至2013年2月17日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暂停经营。在此期间,被告人甘某、赵某、郭建业各分得1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甲分得2700元,被告人廖庆凤分得1200元。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甘某、赵某、郭某和郭建业、潘晓云(另案处理)共同入股,重新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第三工人文化宫3栋1楼麻将室内仍以扑克牌为赌具,20元起注,200元封顶的“斗牛”方式开设赌场,并雇请胡跃华和刘平生(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2013年3月8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多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268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并于当日将五被告人传唤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谷某、吴某乙、易某、秦某、白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的供述及辩解;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甘某、赵某、郭某共同入股设立赌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廖庆凤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均系初犯,所在社区均出具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均可从宽处罚,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廖庆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六、限被告人赵某、吴某甲、郭某、廖庆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邵 芳代理审判员 魏亮洁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