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庆军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军,陈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郭庆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被告:陈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军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庆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庆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