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秋丽与吴威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丽,吴威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秋丽,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陆桥村56号。委托代理人韩红伟,男,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威峰,男,1980年10月份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陆桥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丽与被告吴威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丽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丽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会承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