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XX果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果,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XX果。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号春禧大厦。法定代表人简力宏,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果诉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百佳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果,被告百佳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果诉称,2013年10月15日,XX果在百佳超市购买红罐王老吉饮料一箱,回家打开饮用时,感觉与以前饮用的王老吉饮料味道不一样。为进一步确认这种判断,XX果上网查询口味变化的原因,才知,现在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与原来加多宝生产的“王老吉”不是同一个产品,其工艺流程、配方、配料、管理都发生了变化,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变化的原因,加多宝已经不再生产“王老吉”饮料。XX果还进一步了解,现在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饮料才是原来XX果经常饮用的“王老吉”饮料,百佳超市没有告知消费者产品发生变化,两者生产的都是“红罐”凉茶饮料,外观包装极为相似,导致XX果没有买到想喝的正宗凉茶。百佳超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百佳超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XX果向百佳超市退还购买的王老吉饮料;2、百佳超市赔偿XX果经济损失500元(交通费和误工费);3、诉讼费由百佳超市承担。被告百佳超市辩称,1、XX果称本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但XX果并未说明百佳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哪一条规定,故XX果向百佳超市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2、XX果向百佳超市提出退货的诉讼请求,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实是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方存在严重违反合约时,才赋予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XX果也未提出所购涉案产品有质量问题,只是认为口感有变化,口感的变化是个人的感知问题,不能代表所有消费者。即便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和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口味不一样,也是正常的,企业设置口味不是以某一个消费者偏好为标准,生产什么口味的饮料是企业自己的权利。故XX果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3、XX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和误工费。但作为合同纠纷,主张交通费和误工费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即便法律支持交通费和误工费,XX果也无证据证明交通费和误工费的金额。综上,请求驳回XX果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百佳超市是销售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和王老吉利乐包凉茶的经销商。2013年10月14日,XX果在百佳超市购买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利乐包凉茶饮料1件,货款为31.90元。2013年10月15日,XX果又在百佳超市购买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一箱,货款为46元。XX果认为其饮用该产品后,感觉口感、味道与原来有很大差别,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XX果没有提交所购涉案产品的实物,本院要求XX果提交未使用的产品,但XX果未提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了百佳超市销售的由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和王老吉利乐包凉茶饮料,产品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商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条形码、营养成份、主要原料、生产日期等。上述事实,有XX果提交的由百佳超市出具的两份购货发票以及双方确认的事实为证。本院认为,百佳超市是销售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和王老吉利乐包凉茶饮料的经销商,XX果于2013年10月14日、10月15日在百佳超市购买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和王老吉利乐包凉茶饮料,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XX果购买上述产品后,认为口感、味道与原来的产品有很大差别,要求百佳超市退货和赔偿损失。XX果要实现上述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或具有撤销情形以及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本案而言,百佳超市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其向XX果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和王老吉利乐包凉茶饮料,是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果认为所购涉案产品系口味或口感发生变化,这只是个人对食物的感官评价,评价结果会受到其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外部环境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再因百佳超市作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对产品是否存在口味变化,也无法定解释义务。故百佳超市在向XX果销售涉案产品时无欺诈行为。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XX果向百佳超市支付了款项,百佳超市也向XX果交付了货物,且百佳超市交付的货物,XX果没有提出质量等违约问题。故本案百佳超市无违约情形。综上,XX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