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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玉珍、王伟、朱香与杨存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王伟,朱香,杨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朱香,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杨存保,男,194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社教,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杨存保之子。申请执行人刘玉珍、王伟、朱香与被执行人杨存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存保在刘玉珍庄基内所盖平房三间(约130平方米)不再拆除,该房屋归刘玉珍、王伟、朱香所有;刘玉珍给付杨存保45000元作为补偿;双方此后不再因此事发生冲突和纠纷;其他再无争议。现双方已经交领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