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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惠民与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民,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杨惠民,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被告王勋,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杨惠民诉被告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