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惠民与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民,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杨惠民,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被告王勋,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杨惠民诉被告上海楚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