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铁军、李尖与南充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尖,张铁军,南充市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敏,何艳萍,王丹,郭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李尖。原告张铁军。委托代理人杜良平,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林洪,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艳萍。第三人王丹。第三人郭雷。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敏,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南充市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星房产)、第三人何艳萍、王丹、郭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尖、张铁军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尖、张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80元,减半征收9140元,由原告李尖、张铁军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