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行监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杜玉军与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524号杜玉军:你因诉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行监字第007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津津南综执处决字(2010)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合法。对你父亲建于1980年的房屋,相关部门已经依法进行了安置;所安置的216平方米房屋是对包括你在内的全部7个家庭成员进行的统一安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