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薛开炎与厦门兆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开炎,厦门兆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88号申请执行人薛开炎。被执行人厦门兆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增凤,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兆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兆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7172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