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绵阳安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荣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安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荣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34号原告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发明,任经理。被告绵阳安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亮,任经理。被告唐荣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安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荣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9元,减半收取9079.5元,由原告达州市明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