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健、张银平与张铁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银平,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居民,1975年6月28日生,住富平县东新街。申请执行人张银平,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职业住址同上(系张健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兆普,男,汉族,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铁,男,工人,1978年10月8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配合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内容为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D5-3-1-2单元房的所有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张健和张银平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予配合。既依据(2013)富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向富平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富平县房产管理局同意按协助通知书将富平县南韩花园小区D5-3-1-2单元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张健和张银平名下,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