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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金银刚,李敬楼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国,金银刚,李敬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银刚原审被告李敬楼上诉人李洪国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铁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国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洪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李洪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