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3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423号原告侯某某,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组村民,住该村组。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三组)。负责人陈某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组村民,住该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某某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原系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村民,1990年嫁到某某村三组,1995年将户口迁至某某村三组。1999年土地调整,ZZ村将原告原有土地收回。2000年某某村三组给原告分配一块承包地,原告一直进行耕种。2010年因华南城征地,三组给其分的承包地被征,三组又从新分给原告一块地(面积:一亩)。2013年11月原告新分土地也被征收,原告应分得土地分配款8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8万元。被告某某村三组表示法院依法判决,应属于原告的分配款,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村民,1990年嫁到某某村三组,1995年将户口迁至某某村三组。1999年土地调整,ZZ村将原告原有土地收回。2000年某某村三组给原告分配一块承包地,原告一直进行耕种。2010年因华南城征地,三组给原告分得的承包地被征,三组又另行分配给原告一亩土地。2013年11月原告新分土地被征收,按照征地标准应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8万元。2013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8万元。被告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班家村委会、陈卫斌证明两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被告处,成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分得土地。当原告土地依法被征后,应当按照征地标准分得征收土地补偿款。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分配土地面积(一亩)、征收情况及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数额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8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某土地补偿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25元,本院退付原告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