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与黄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负责人谢汉潮,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锦华,该社员工。委托权限:代为到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黄建英,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诉被告黄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