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子远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黄子远,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0717。委托代理人张秀珠,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高站村委易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59********。系原告表哥。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4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宇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成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子远诉被告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子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珠,被告华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子远诉称:1、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于××007年4月18日至××013年7月××8日在被告公司工作,工种是炉工。原告××013年7月××9日被该公司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过双方协商,更没有通过该公司员工工会组织会议讨论而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恰恰是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个人行为。开除原告劳动关系申请表是否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既然是原告违背了公司厂规制度,为何不按法律程序走,和公司组织部门程序走。所以本案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是无效的。××、被告说原告殴打他人,事实原因不符,既然原告有殴打他人的行为,有何人救架,劝解,证据证明力对应,生产负责人去医院检查是不是按法律程序来证明,检查结果口说是皮外伤,皮外伤程度有多长,多深,血肿有多大都没有说明。3、被告提取公司员工手册,说原告违背员工手册第五条,证据事实单位名称不相符,员工手册是广东广劲集团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名称是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企业名称和该公司企业登记名称不相符。4、原告招有工种是专职炉工,有上岗证厂牌证明。××013年6月份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强迫原告开叉车,原告没有驾驶证更谈不上有开叉车技术经验,被告行为是否符合交通管理法与车辆管理法有关规定。××013年7月××8日生产负责人,在原告没有一点原材料的技术情况下,生产负责人强迫原告到车间配原材料,被告这种行为是强迫劳动者。5、被告未向原告足额支付星期天加班费。原告每月出勤××9天以上,公司提取工资表是平常的计件工资,但没有说明正常生产量计件是多少,没有根据国家法定假日应附加百分之三百的工资。6、被告在庭审提交劳动合同一份,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被告单方有,原告没有,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的工资。7、被告在庭审提交劳动合同1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013年1××月31日止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如公司与个人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获得双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另一方违约必须支付一个月工资。8、四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决。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四会市劳人仲案字(××013)67号仲裁裁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8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5500元;4、判决被告××013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77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星期天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6438.4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四项总额147438.4元。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黄子远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厂牌卡;3、劳动合同;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解雇申请表;6、员工手册;7、工资表;8、银行历史明细表;9、诊断证明书;10、证人证据;11、处理单;1××、伤害处理决定。被告华劲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依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请求支付补偿金38500元,被告并非无缘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是原告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的。第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方已经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五,关于加班工资××6438.4元,也是与事实不符,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工资签收表上有原告的签名,并且列明了原告劳动出勤天数及加班工资,我方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华劲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诊断证明书;××、四五六月份工资表;3、劳动合同;4、《关于黄子远事件的处理通知》;5、《关于对黄子远涉嫌故意伤害的处理决定》;6、张强的身份证及证言;7、陈XX的身份证及证言;8、员工手册。被告华劲公司对原告黄子远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8由于原告未提供原件,三性无法核实,请法院核实;对证据1、××、3、4、5、6、7、9、10、11、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时,证据3证明被告已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5证明被告是依法依事实依合同规定公司规定合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黄子远对被告华劲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是欧阳仕勇自行到医院的检查,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证明按照被告提供的工资表,被告星期六星期天是按照平时的标准发放,并没有按照××倍发放;证据3劳动合同无效,第三条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第四条双方各自一份合同也没有,所以合同无效;证据4、5是无效的,原告是否故意伤害,公司无权作出处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利作出处理。证据6、7证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应采纳。对证据8员工手册的名称与被告的名称都不一样,是其他企业的员工手册而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另外,我们提供的解雇申请表,没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是无效的,白纸一张。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子远于××007年4月18日入职被告华劲公司,双方一直签订劳动合同,××011年1月1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013年1××月31日止期满,合同中双方约定“乙方在熔铸车间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正常工资1100元/月;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包含了规章制度,并已发给了原告。有原告签收的《员工手册》签名表证实。原告××013年4月至6月的工资为5456元、607××元、5843元,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效益工资、补贴和高温补贴构成。原告工资被告均已按时发放,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历史明细证实。××013年7月××8日因工作安排问题,原告与当班主管发生肢体冲突,使主管倒地,经四会市万隆医院诊断为右侧胸腹部外伤。××013年8月3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员工手册》5-5条相关规定为由将原告解雇。××013年8月14日原告向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年零4个月)3850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55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013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77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星期天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6438.4元,四项总额147438.4元。××013年9月5日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于××013年9月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答辩证实。本院认为:1、本案被告因工作安排问题同生产主管发生冲突,使主管倒地,经四会万隆医院诊断为:右胸腹部外伤。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员工证词,因是利益相关方不可信。但原告也没有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所以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8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原告严重违反被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可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个月工资5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本案中,被告已同原告签定了××011年1月1起至××013年1××月31日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以自己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认可,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013年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7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星期天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6438.4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原告××013年4月至6月的工资表证实原告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故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子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子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