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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青流友与洪建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流友,洪建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青流友。被告:洪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流友撤回对被告洪建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申请免交)。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