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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与韩海军、任红斌原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韩海军,任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会芳,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进财,男,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韩海军,男。被告任红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海军、任红斌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渭南市恒顺祥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王建宏��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