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三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孔颖辉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颖辉,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孔颖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潇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夏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颖辉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让原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孔颖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颖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颖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孔颖辉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