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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刘亚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2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系湖南湘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文志、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亚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通知检察机关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建议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柳志敢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