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如敏与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敏,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朱如敏。被告周国泉。被告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敏诉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如敏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