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被执行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及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费执字第33、3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工业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证号:费国用2010第021号、土地面积32540平方米)及房产(楼房、平房、车间等地上全部建筑物、房产证号费村房字第2010-13-004、2012-13-0**)。2013年8月23日,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土地及房产时,竞买人山东金山凯迪威家俱有限公司将上述土地及房产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大成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费县探沂镇工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房产(楼房、平房、车间等地上全部建筑物、土地面积32540平方米,土地证号:费国用2010第021号、房产证号费村房字第2010-13-004、2012-13-0**)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爱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