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永昌与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王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王永昌。被告王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昌与被告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昌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78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焦子博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刘海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