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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永昌与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王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王永昌。被告王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昌与被告王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昌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78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焦子博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刘海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