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臧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18日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东叶审判员 李树延审判员 蔺广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