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唐某甲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何某甲,女,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知富(一般授权),新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乙,男,1972年出生。被告唐某甲,女,1982年出生。系何某乙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唐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9元,减半收取4,814.5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 丹代理审判员 胡 骥人民陪审员 郭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