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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67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球球”),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王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赵”),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3)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王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肖小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赵某某和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周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1片7栋103房内开设赌场,其中程某某、易某某各占40%股份,周某某占20%股份,违法所得由三人按所占股份分配。该赌场采取“扳砣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每人每天100元的酬劳雇请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王某负责收牌、洗牌,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在外望风。2013年8月18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查获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赵某某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及其供述,证人叶某、左某、任某、阳某、胡某、邓某、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辨认笔录,银行存款凭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2010)芙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长公释字(2011)3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王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王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易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三、被告人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四、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刑期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刑期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六、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刑期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七、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麻将等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3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冰人民陪审员  郭建湘人民陪审员  肖一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