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党增勤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增勤,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党增勤,男。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党增勤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党增勤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安置房屋并支付营业房损失(从2008年10月起至交房之日,每月102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党增勤安置位于方泉小区第二片区2号楼10111及10110两套门面房;支付营业房损失(从2008年10月起至交房之日,每月10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1541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12月4日,本院对方泉小区第二片区2号楼10111及10110两套门面房进行了强制执行,当日已将两套门面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党增勤。经算账,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党增勤37370.50元(从2008年10月起至2013年11月营业房损失,每月1023元,共计1023x62=63426元,减去党增勤应向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超出原约定安置面积购房款26055.50元,实际应支付37370.50元),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了党增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0元、保全费1020元,且向本院交纳了鉴定费、执行费12500元(含本院垫付的鉴定费1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廉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