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领群诉被告张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领群,张文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赵领群,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5021952********。被告张文阁,男,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阳光印象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告赵领群诉被告张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领群对被告张文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