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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领群诉被告张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领群,张文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赵领群,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5021952********。被告张文阁,男,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阳光印象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告赵领群诉被告张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领群对被告张文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