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纪君华,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