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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纪君华,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