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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纯国,廖美林,杨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申请人潘纯国。申请人廖美林。被执行人杨宝生。申请执行人潘纯国、廖美林依据(2010)全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杨宝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依法作执行备案登记。2013年10月28日,二申请人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同日本案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全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文荣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