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纯国,廖美林,杨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419-2号申请人潘纯国。申请人廖美林。被执行人杨宝生。申请执行人潘纯国、廖美林依据(2010)全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杨宝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依法作执行备案登记。2013年10月28日,二申请人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同日本案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全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文荣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