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霍西刚与林小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西刚,林小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霍西刚。被告林小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北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西刚与被告林小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西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霍西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