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钟桂平与童迎庆、郑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平,童迎庆,郑银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3号原告:钟桂平,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迎庆,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郑银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钟桂平诉童迎庆、郑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桂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桂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钟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