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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廖某甲,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惠聪,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艳红,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乙,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道勇,男,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6091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佐玉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颖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