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廖某甲,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惠聪,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艳红,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乙,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道勇,男,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6091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佐玉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颖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