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与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王琦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王乙,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67号原告王甲,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本市XXX。委托代理人蒋青海,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本区XXX。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社社长。被告王乙,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号。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湖南路1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甲诉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王乙、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该社住所地在合肥市,故本案应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表示由法院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涉嫌侵权书籍的行为,本区系侵权行为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