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苗圃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吉林市智龙园艺有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吉林市智龙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苗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7委。法定代表人刘喜仁,主任。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法定代表人刘淑芹,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智龙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7委。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苗圃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吉林市智龙园艺有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1)吉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2、变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吉林市松花江苗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苗木折价补偿款9,430,065.00元”;3、变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为“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和吉林市智龙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征地苗木补偿款768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3年5月9日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由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被执行人承诺在2014年5月1日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自行搬出,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