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竺增丰、谭庭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竺增丰,谭庭雷,郑华国,圣吉安,夏义芝,谭洪,卢兴巧,岑道明,罗永荣,王恩莲,邓成熠,张德祥,张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87号申请人:竺增丰。申请人:谭庭雷。申请人:郑华国。申请人:圣吉安。申请人:夏义芝。申请人:谭洪。申请人:卢兴巧。申请人:岑道明。申请人:罗永荣。申请人:王恩莲。申请人:邓成熠。申请人:张德祥。申请人:张友菊。申请人竺增丰等13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奉化市鑫冠塑料制品厂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鑫冠塑料制品厂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竺增丰等13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竺增丰等13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鑫冠塑料制品厂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