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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敬敬与被告陈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敬,陈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杨敬敬。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原告之夫。被告陈蕾。原告杨敬敬与被告陈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敬敬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敬敬诉称,2013年3月13日,经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告以537,000元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双方于2013年3月23日之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应于当日支付房款16万元,被告同意原告向银行贷款36万元以支付第二期房款,如原告贷款金额不足或银行不批准贷款,原告同意以现金补足。原告于签订居间协议的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来到居间方门店,被告获悉原告无法足额贷到36万元后,拒绝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拒绝出售房屋、返还定金。现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2万元。被告陈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在被告陈蕾名下。2013年3月13日,经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以537,000元购买上述房屋,为表买卖诚意,原告于居间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2013年3月23日之前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支付房款16万元,被告同意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36万元,贷款金额不足或银行不批准贷款,原告同意以现金补足。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来到×公司宝城路门店,因原告告知被告仅能获得相当于总房价50%的银行贷款时,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离开。后经多次联系,被告表示不愿向原告出售上述房屋。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定金收据、证人顾某某的证词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买卖,确立了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在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万元定金后生效。该定金属立约定金,以担保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在约定的时间到来之前,原告虽然无法足额获得36万元银行贷款,但原告愿意按照约定以现金补足,而被告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因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然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1万元应根据定金罚则由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敬敬定金计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