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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永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459号原告北京永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城关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明,经理。被告王洪为,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