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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王玉明,男,1953年12月1日,山东省惠民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王立国,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村民,现住。被告李波,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英奎,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农场建行三楼负责人:周洪升,经理机构代码:78258288-4委托代理人高文战,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职员,现住。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明与被告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玉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734元,于2014年1月5日前付清。二、被告李波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