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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薛某、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薛某,黄某某,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15-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5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薛某,女,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某中心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女,200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石塘镇人。被执行人劳某某,女,195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石塘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某某审判员  梁 某审判员  李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