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告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郭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