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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告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郭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