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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开英与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英,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开英,女,生于1949年11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平武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开英诉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