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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锡武李祥全、卢本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武,李祥全,卢本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刘锡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洋,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连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祥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本彦,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锡武与被执行人李祥全、卢本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祥全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6号12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一处,因评估拍卖房产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待拍卖所得款项到位后,直接到本院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