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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唐有熬等与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有熬,男,生于1953年9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利,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中,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书林,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锡民,男,生于1955年11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尚利,男,生于1955年5月1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勤,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岳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于坤,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住岳池县。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新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4046-2。法定代表人伍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才伟,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翔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与被上诉人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2)岳池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有熬、魏利、吴建中、郭书林、周锡民、张尚利、赵建勤、彭于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方斌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