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xxx村*组。被执行人高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xx村*组。张xx与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4750元(含煤款47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