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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xxx村*组。被执行人高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xx村*组。张xx与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4750元(含煤款47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