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天柱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天柱,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柱,男。委托代理人林弈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委托代理人潘峰。上诉人周天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天柱又以与被上诉人王萍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天柱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上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周天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50元,由上诉人周天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为11175元,由上诉人周天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锡强审 判 员 胡振东代理审判员 唐福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