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与周雨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周雨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住蚌埠市沿淮路885号,机构代码F0941977-1。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霞,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诉被告周雨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雨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