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泽凤与被告徐惠、六安市锦玺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凤,徐惠,六安市锦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谢泽凤委托代理人: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被告:六安市锦玺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泽凤与被告徐惠、六安市锦玺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泽凤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8元,减半收取为14164元,由原告谢泽凤负担。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金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