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议民诉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修元与陈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修元,陈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议民诉保字第0108号申请人潘修元,农民。被申请人陈运,教师。申请人潘修元诉被申请人陈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修元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运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潘修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