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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房云德诉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房云德,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骑马沟村10组。被告李宗波,40岁汉族,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尉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