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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知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常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常海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17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延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常海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常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环”字与图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益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